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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的作法,英国舞蹈协会总会(BDC)应提供国内锦标赛的裁判们一些"指导原则",该紧急采取一些积极措施的原因之一是,近年来我们已在身体风格、编舞以及技术等方面看到一些变质的现象,而裁判应给予高度的重视。
举例来说,探戈在比赛舞池中已有很多的改变,而且很多专家皆认为是完全不可接受的;也就是说,公然地违反了该项舞蹈公认的技术与特色。
业余的组织(IDSF)已藉由在不同国家举办研讨会来训练所需的裁判,但国际舞蹈及体育舞蹈协会(WD&DSC)尚未设计出这样的训练机制,但这项专业里的每一位皆应要依据全球认可的一种标准;如此一来:(a)参赛选手可以知道何者是被允许或不被允许。(b)老师 / 教练有正确的指导原则来引导学生。(c)裁判亦同。
在英国,这项确保裁判适当地具备合格条件来担任该职务的系统,已超过65年没有进展,当时是标准舞正式的委员会首次裁定,具备正式认可的教学协会之正式会员资格者,可被接受任命为锦标赛中的裁判。在这些年间,竞赛舞蹈中所涉及的结构与舞步,已比1930年代所呈现的复杂许多。
为达正确并整体地给予裁判执照系统之目的,体育会(Athletics Association)已发展出一套系统,依据他们的经验来评定裁判的等级,阶级依序为会员级、县市级、国家级到国际级裁判,在较高的层级里,裁判要被认可达到最高的层级之前仍有其它另外的阶段。
目的
体育运动舞蹈活动中设立裁判的原理是,让人能完全客观地做出选择,这也表示不允许形式偏好或国家主义来影响到判断,裁判必须保持完全的客观,只依当时的表现来评判。
技术
标准舞风格:技术是优良舞蹈的基础。标准舞 - 例如,摩登舞的部分 - 有其清楚界定的特别技术,因此,我拿它和传统的芭蕾舞比较,卓越的技术是非常重要的,我完全认同精湛表演中艺术性元素的价值,但一对被评分很高的舞者,若无法精准地跳出及展现基础技术的话,我认为这是令人无法接受的,这不能光声称这对舞者是 "从心舞蹈起" 来当做借口,差劲的技巧,如外形间隙、不正确的步法、不稳定的脚部轨迹、不佳的姿势、缺乏反身动作、唐突的方向(例如:反方向线的移动)、不典型的升 & 降(例如:探戈)...等等,皆应给予处罚。
风格:这一项是依裁判的观念,什么是基础姿势以及各式舞步中的最佳风格来评分的,举例来说,我无法接受两人握持时,手肘举到舞伴肩膀的高度或更高,对我而言,这是如此的不自然及荒谬的。我也不喜欢看到女士的臀部看起来是向下掉的,这表示出,舞者并不了解,从身体的足部到头部要产生一种匀称、优雅且稍微拱型线条所需的身体延展。
移动性:对于华尔兹、狐步、快四步以及维也纳华尔兹这几项移动的舞蹈科目,(探戈则是不同的课题),我认为移动最重要的是保持完美接触地在舞步中转动及其流畅性。各式各样的流畅性-移动、行进、转圈、升降以及倾斜,这种倾斜做到极致时,是当身体从头到脚趾尖形成一个直线,看起来须毫不费力。
探戈是项根深柢固的舞蹈。若看到任何身体摆荡式的移动以及身体上升表示该舞者并不了解这项舞蹈。脚跟高举的舞步或只有脚趾尖在地板上的步伐也完全不是探戈的特色,移动必须反应出音乐的断音本质,狐步类的流动在这项舞蹈是不存在的。
特色:很重要地,每项舞蹈最具特色的表征应于传统的舞步中清楚地展现出来,例如:华尔兹钟摆式的摆荡及其具特色的轴转;狐步中波浪起伏般的波形式升降 ...等等。探戈中狐步类的移动很清楚地是完全不符其特色的,每一项舞蹈不单只有其特色,且须有其情感的表达- 浪漫、热情、戏剧性...等等 - 在心里以及在头部展现出来的魅力要一样多。
舞池应用:能很熟练地在舞池中避开麻烦及碰撞的舞者应受到嘉奖,或能不阻碍或打扰其它舞者合理移动者也应受到鼓励,舞池不应成为身体的战场!蓄意地影响别人在舞池上行进的参赛者,或藉由这样做来阻扰或妨害其它参赛者是不会受到裁判青睐的。
当一对舞者在其完美的技术基础之上,亦能达到了一流的移动艺术性时,这样结合艺术性与技术性的和谐呈现,才是真正地"从心舞蹈起",也才是极致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