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大力推进体育强国建设,进一步探索体育大会办赛宗旨、理念和定位,决定以淡化金牌、淡化锦标,突出重在参与、重在交流、重在健身、重在快乐为原则,对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进行改革,并据此对《(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竞赛规程总则)和各单项竞赛规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竞赛规程总则》修改条款
六、竞赛办法:
(三)各项目竞委会要结合竞赛,根据项目特点制定表演展示、互动交流活动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七、奖励办法:
(一)各项目设一、二、三等奖。参加比赛不足4人(对、队)的项目,只进行表演,不进行等级奖励。对未获等级奖的运动员颁发参与奖。
(二)设“破世界纪录奖”、“破亚洲纪录奖”、“破全国纪录奖”。
(三)各项目可设其他奖项,由各项目竞委会执行。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八、报名与报到:
(三)裁判员与仲裁委员于各项目开赛前三天报到。
《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体育舞蹈竞赛规程》修改条款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5月17—18日在安徽大学新校区体育馆举行。
八、奖励办法:
(一)各项目设一、二、三等奖。参加比赛不足4对的项目,只进行表演,不进行等级奖励。对未获等级奖励的运动员颁发参与奖。
(二)各项目按照成绩奖励:4—8对参加比赛的项目,参赛对数的15%为一等奖,30%为二等奖,30%为三等奖(四舍五入);9—16对参加比赛的项目,参赛对数的10%为一等奖,20%为二等奖,30%为三等奖(四舍五入);17(含)对以上参加比赛的项目,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
《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健美操竞赛规程》修改条款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5月14—16日在合肥市体育中心体育馆举行。
八、奖励办法:
(一)各项目设一、二、三等奖。参加比赛不足4人(对、队)的项目,只进行表演,不进行等级奖励。对未获等级奖的运动员颁发参与奖。
(二)各项目按照成绩奖励:4—8人(对、队)参加比赛的项目,参赛人(对、队)数的15%为一等奖,30%为二等奖,30%为三等奖(四舍五入);9—16人(对、队)参加比赛的项目,参赛人(对、队)数的10%为一等奖,20%为二等奖,30%为三等奖(四舍五入);17(含)人(对、队)以上参加比赛的项目,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
(三)竞技组设“最佳完成奖”、“最佳编排奖”、“最佳难度奖”、“最具人气奖”;普及组设“最佳编排奖”、“最佳表演奖”、“最佳服饰奖”、“最具人气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