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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竞赛规程总则和各单项竞赛规程的通知
时间:2010-04-21 16:40:03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大力推进体育强国建设,进一步探索体育大会办赛宗旨、理念和定位,决定以淡化金牌、淡化锦标,突出重在参与、重在交流、重在健身、重在快乐为原则,对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进行改革,并据此对《(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竞赛规程总则)和各单项竞赛规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竞赛规程总则》修改条款

六、竞赛办法:

(三)各项目竞委会要结合竞赛,根据项目特点制定表演展示、互动交流活动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七、奖励办法:

(一)各项目设一、二、三等奖。参加比赛不足4人(对、队)的项目,只进行表演,不进行等级奖励。对未获等级奖的运动员颁发参与奖。

(二)设“破世界纪录奖”、“破亚洲纪录奖”、“破全国纪录奖”。

(三)各项目可设其他奖项,由各项目竞委会执行。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八、报名与报到:

(三)裁判员与仲裁委员于各项目开赛前三天报到。

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体育舞蹈竞赛规程》修改条款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51718日在安徽大学新校区体育馆举行。

八、奖励办法:

(一)各项目设一、二、三等奖。参加比赛不足4对的项目,只进行表演,不进行等级奖励对未获等级奖励的运动员颁发参与奖。

(二)各项目按照成绩奖励:48对参加比赛的项目,参赛对数的15%为一等奖,30%为二等奖,30%为三等奖(四舍五入);916对参加比赛的项目,参赛对数的10%为一等奖,20%为二等奖,30%为三等奖(四舍五入);17(含)对以上参加比赛的项目,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

《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健美操竞赛规程》修改条款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51416日在合肥市体育中心体育馆举行。

八、奖励办法:

(一)各项目设一、二、三等奖。参加比赛不足4人(对、队)的项目,只进行表演,不进行等级奖励对未获等级奖的运动员颁发参与奖。

(二)各项目按照成绩奖励:48(对、队)参加比赛的项目,参赛人(对、队)数的15%为一等奖,30%为二等奖,30%为三等奖(四舍五入);916(对、队)参加比赛的项目,参赛人(对、队)数的10%为一等奖,20%为二等奖,30%为三等奖(四舍五入);17(含)人(对、队)以上参加比赛的项目,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

(三)竞技组设“最佳完成奖”、“最佳编排奖”、“最佳难度奖”、“最具人气奖”;普及组设“最佳编排奖”、“最佳表演奖”、“最佳服饰奖”、“最具人气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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