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不实承诺,姐妹三人办卡被“套牢”
去年3月的一天,正在逛街的林玲三姐妹经不住零星健身公司(化名)业务员的热情推销,爽快地在该公司的会员资格申请表上签了字,交付了姐妹三人的入会费6420元,成为这家健身公司“江桥店”的“家庭卡三人行”的会员。但让姐妹三人没能料到的是,直到去年5月27日她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家承诺于去年3月20日正式开业,届时将每晚开设拉丁舞、肚皮舞等舞蹈课程的“江桥店”还未能正式营业,更没有开设所谓的舞蹈课程。姐妹三人一合计,觉得既然享受不了办卡时商家承诺的服务内容,那就退卡。更出乎意料的事情发生了,原本很和气的商家态度发生了一百八十度大转弯,拒绝退卡。为此,姐妹三人多次与零星公司协商,但零星公司只愿意按照卡面价值打七折退款。无奈,姐妹三人诉至嘉定区法院南翔法庭,要求零星健身公司返还入会费6420元、赔偿误工费1000元及交通费300元。
商家大呼冤枉,强调一经售出概不退卡
面对林玲姐妹三人的指责,零星健身公司承认的确在今年3月12日收取姐妹三人6420元入会费后接收其为本公司“家庭卡三人行”会员,但林氏姐妹三人在尚未消费的情况下即以本公司存在承诺欺诈要求退卡,毫无理由,不同意退卡。零星健身公司又进一步解释说,林氏三姐妹尚未获得公司会员籍,她们的会籍开始日期应当自“江桥店”正式开业后三人首次使用会员卡起算,期限为两年。健身公司强调,会员卡启动日期一定要凭商家正式开业后刷卡记录确定,这是行业惯例。虽然“江桥店”尚未正式营业,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还处于试营业阶段,但很快将正式营业。在试营业期间,“江桥店”已经逐步增加了各种健身课程,并对会员提供免费健身服务。林氏姐妹所指的拉丁舞、肚皮舞等健身课程,“江桥店”从4月起已经开设,她们在公司电话通知后均未前来参加。此外,零星公司特别强调,公司会员卡背面明确载有“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消费提示,只要是办理了会员卡的会员在拿到卡后就肯定明确了解相应的条款,林氏姐妹拿卡时没有提出异议,事后又提出退款请求是毫无道理的。
当事人对簿公堂,针锋相对不肯让
在法庭上,林氏姐妹出示了会员资格申请表(即会员合同,背面附会员章程)、三张会员卡以及零星公司的彩色宣传单等证据。据此,她们称入会时零点公司口头承诺“江桥店”所开设的课程与彩色宣传单上一致,又加上“江桥店”距离自己居住地比较近,才愿意入会的。现“江桥店”至今尚未正式营业,且试营业期间开设课程与宣传单上内容相差甚远,零星公司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卡。林玲说,她曾于3月底、5月初两次到“江桥店”探察,结果令人失望。林玲称,3月底的时候,“江桥店”在装修,只有骑单车一种健身项目。5月初去看,发现增加了跑步机,还有一些老年人在跳舞,其他什么都没有。我们三姐妹是在宣传单上载明的课表诱惑下才选择办理会员卡,既然办理的健身卡不能满足健身需求,当然可以要求退卡。
但零星公司辩称,林氏姐妹申请加入的是本公司的会籍,会员在入会期间可以不限次数、不限场次地享受本公司下属全部会员店所开设课程的服务内容。“江桥店”仅为一家分店,公司总店距“江桥店”不到两公里,完全能满足林氏姐妹三人的健身需求,不可能存在会员无法享受公司承诺服务的情况。林氏姐妹以“江桥店”未开业就要求退卡,理由十分牵强,法院应当驳回林玲三姐妹的诉请。
不过,林氏姐妹不认可这种说法,她们称当时考虑到在家门口就能便捷地享受完善健身服务才办卡的,从住处到“江桥店”步行不到十分钟,但若到总店,骑电瓶车需要15分钟,乘公交车则须经过4站,不可能选择接受总店的服务。
法官实地调查
支持消费者退卡请求
在认真审查零星公司的会员章程、彩色宣传单以及林氏三姐妹的会员卡等证据材料后,主审该案的南翔法庭朱庭长为了进一步还原事实真相,决定再到现场实地走访一下。2010年7月20日,南翔法庭组织零星公司和林氏姐妹三人到零星公司“江桥店”进行现场勘验。法官经勘验后确定,零星公司“江桥店”在当天仍处试营业阶段,营业执照尚未办妥,可提供当月健身课表所载相关健身服务内容。
法院认为,零星公司会员章程的第九条载明:会员资格于付清所有价金,取得会员卡后获得。由此可见,林氏三姐妹在2010年3月12日付清会员费并取得会员卡后已经成为零星公司会员,她们和零星公司间建立了健身服务合同。双方签约后,零星公司向林氏三姐妹交付了注明“江桥店”的会员卡,表明双方均同意林氏三姐妹在零星公司“江桥店”处获得健身服务。而双方签约时,“江桥店”尚处于试营业阶段,林氏三姐妹了解“江桥店”正式营业后所能提供的健身服务内容,基本来源于零星公司的宣传广告及公司业务员的介绍。零星公司在宣传单上明确记载了“江桥店”的地址,并对健身课程的内容作出了具体安排,林氏三姐妹正是通过宣传单了解后才于零星公司签约的。因此,零星公司宣传单上记载的健身课程内容虽未载入会员合同,也应当视为零星公司提供健身服务内容的承诺。
根据法律规定,林氏三姐妹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成为零星健身公司会员后,零星公司不但应向原告提供其已承诺之服务内容,还应提供原告享受服务之安全场所。法院实地勘察后发现,零星公司2010年4月22日才将“江桥店”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向职能部门提交备案,营业执照迟迟未能办妥,林氏三姐妹意图在“江桥店”享受完整、安全健身服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林氏三姐妹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会员费的主张应当予以准许。而林氏三姐妹提出的其他赔偿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驳回。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有风险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说,消费者购买的会员卡,以及年票或月票等,实际上都是一种有价证券,即预付款式证券。它记载着购卡(票、券)人与经营者之间的预付费服务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是,消费者提前付费,后享受服务。这种营销方式对于经营者有“可以提前收回价款,缩短资金使用周期”等很多好处。但由于提供服务的滞后性,消费者在得到一定优惠的同时,却可能面临损失同期利息、限制选择范围、遭遇不平等格式条款等风险。特别是因消费者往往对经营者的财务、经营状况缺乏了解,在商家易主、店方倒闭甚至携款潜逃的情况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法官提醒消费者,如果选择通过办理会员卡等各类预付款式证券进行消费,有几招可供参考:一、办理前,应该仔细考察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货比三家,审慎选择;二、办理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有关规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三、办理后,应当注意保留章程、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据。如果发生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单位系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国际金融报》 (2011-10-25 第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