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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卡到期商家需提供余额激活
时间:2011-11-29 17:02:42 来源:2011-11-29 07:18:48
本报讯 12月1日,北京市工商局撰写的《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将正式启用。

最新统计,北京共有各类休闲健身门店2000余家,受成本上涨以及一些经营者盲目投资、经营不善和不诚信因素影响,健身企业违约或倒闭引发的群体投诉事件接连不断。据统计,2009年至2011年10月,市工商局共受理健身服务投诉1488件,涉及消费者3154人次。

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廉建设介绍说,经营者预先印制好的格式合同不是内容过于简单,根本无法依据其中约定解决纠纷,就是通篇是经营者的免责条款对消费者极不公平,因此有必要启用一份保障双方合法利益的合同示范文本。

市工商局合同处列举出经营者自拟合同中常出现的诸如“本会所保留最终解释权及更改权”、“本卡一经售出概不延期”、“会籍费用一经缴纳均不可退还”等10项霸王条款,在示范合同中全部被删除。

而对经营者暂停营业、调整营业时间等问题,文本中明确了重要事项告知条款,经营者发生重要变化时,需以约定方式提前告知消费者,以免消费者受到损失。就发生争议较多的转卡、换卡、补卡、退卡问题,文本中也设定了相应条款,由合同双方根据需要协商填写,以利于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解决依据。

据悉,经过工商局合同处与北京市健美协会多次接触,向业内宣讲合同,目前,青鸟健身、中体倍力、锐丽100健身和动岚健身等32家健身企业已经表示愿意落实使用该示范合同。

新版合同部分条款

■7日内未消费

健身卡全额退

经营者不能再强调卡内余额一律不退,而是要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使用预付费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

■健身卡到期后

余额提供激活

备受消费者诟病的商家单方面规定“余额不退”、“到期作废”等问题,将得到全面解决。合同明确规定,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不设有效期限;不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有效期限不少于三年, 有效期限届满后卡内仍有剩余的金额、次数或时间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商家擅自涨价

消费者可退卡

如规定经营者擅自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缩短休闲健身卡的有效期限、减少承诺的卡内包含项目、关闭单店休闲健身卡所属门店、增加休闲健身卡使用的限制条件的,在双方协商不成时,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参照一定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余额。

■暂停营业超24小时

有效期需相应顺延

有些卡是缴纳一定年费后,可使用“一年”或“三年”等的时效卡,对于这类卡没有“未消费余额”的说法。但示范合同中规定,经营者在非法定节假日暂停营业超过24小时或甲方按照约定办理暂停服务手续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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