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王女士反映,去年下半年朋友送给她一张名仕健身会所的健身卡,卡面没有约定消费期限,只说可以消费20次。17日她持卡去该会所消费,对方竟称过期了。
王女士告诉记者,这张卡与月卡、季卡不一样,不是按时间消费的,而是按次数消费的。之前未用过一次,但会所的人员却称该卡今年三月份就到期,现在早过了有效期,已经作废了。她不知是否合法。
该会所一负责人告诉记者,王女士所持的卡,是该会所去年3月为某单位集体办理的,具有福利性质,每张卡约三四百元。因属于团购,当时卡上不一定写明消费有效期等事项,但为该单位送去这批卡时,曾告知对方每卡的有效期为一年。现在王女士的卡已过期9个月,所以没办法再使用。
红杉树律师事务所程栋律师对此认为,办卡时主顾双方的约定事项是消费的依据,原约定要没有设定有效期,商家就不能限制持卡者的消费权利。商家称口头“告知”办卡单位有效期,应对此承担举证义务。如果没有相关证据,应要看该单位对此“告知”是否认可,对方予以认定的话,则商家并无责任;要是单位并不认可,商家则应向持卡人承担相关责任。(梵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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