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10-67013680
五一中路浩沙健身俱乐部自设免责条款 被罚6千元
时间:2012-05-30 15:31:02 来源:福州新闻网

浩沙健身俱乐部在入会协议中,明确自己不对瑕疵器材设备产生的伤害负责。因自设免责条款,该俱乐部日前被台江工商部门罚款6000元。

根据消费者举报,台江区工商局洋中工商所在位于五一中路的浩沙健身俱乐部检查时发现,该俱乐部的入会协议中,有一项内容为“在浩沙健身使用任何设备,均有可能由于自己或他人的缘故,导致会员本身或其他访客受伤,会员了解且自愿接受此风险,并同意浩沙健身的员工对任何形式的伤害享有免责权。同时,会员了解浩沙健身仅提供运动休闲服务,而非承购、承租健身器材及其他设备之制造商,故无法对瑕疵之器材设备所产生的伤害负责”。经查,该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关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的相关规定,涉嫌采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洋中工商所执法人员责令浩沙健身俱乐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6000元。

收藏此页】【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