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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卡霸王条款被叫停
时间:2013-03-25 10:45:00 来源:楚天金报

顾客办了张健身卡,一次都没用,想退卡,商家却以合同中注明“所有交付的任何费用概不可退款”为由,拒绝退款。针对健身行业中的九大霸王条款,东西湖工商分局昨日发布消息称,将大力推行健身行业示范合同,避免商家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损坏消费者权益。

在东西湖区一家物流企业工作的张女士向吴家山工商所投诉称,2月28日,她在网上看到位于吴家山嘉禾园特1号的道义健身馆做的广告称,“原价1288元的健身年卡现在办卡只需888元”。张女士打电话咨询,该健身馆人员回复,“今天为优惠最后一天。”于是她当晚赶到健身馆与其签订了格式合同,并交费888元。3月1日上午,张女士接到公司通知,需去襄樊工作,她遂向健身馆说明情况,希望退卡,但遭到拒绝。

工商人员调解时,道义健身馆负责人强调:“办卡是签了合同的,不可能退钱。”只同意张女士自行转让;如果由健身馆联系转让,则张女士还需支付200元手续费。无奈,张女士只好在网上叫卖这张健身卡。

就此,东西湖工商分局开始针对健身行业格式条款中存在的诸多霸王条款进行专项整治,对辖区11家健身会所、羽毛球、游泳馆、瑜伽等健身场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清理。对已经确认为霸王条款的九大内容,工商人员建议商家修改或删除。

例如,健身场馆的格式条款中,“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6个月未消费且过期的会员卡,每月按照卡内余额的5%收取管理费”等内容,被予以删除;对于“所有支付的任何费用概不可退款”这一条款,则建议修改为“消费者办卡7天内无消费,可以无理由退卡”。

接下来,东西湖工商分局还将尽快发布《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示范合同中的条款还包括:消费者办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不得设有效期限;不记名的卡有效期不少于3年,有效期满后,卡内仍有余额的,经营者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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