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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行业应修改9条不合理条款
时间:2013-03-26 11:15:30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汪志 通讯员 郝金奇)到健身馆办会员卡,消费者一次都没有使用要求退卡,商家却以合同中注明“所交付的任何费用概不可退款”为由拒绝退款。昨日,东西湖工商分局表示,自今年3月份以来,该局对辖区11家健身会所、羽毛球、游泳馆、瑜伽等专业性健身场馆的格式条款进行清理,对“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明显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建议商家修改或删除。

2月28日,市民张女士在网上看到吴家山嘉禾园特1号的东西湖道义健身馆做的宣传广告称:该公司举办优惠活动,原价1288元的健身年卡现在办卡只需888元。张女士打电话咨询,该健身馆工作人员回答说:今天为优惠的最后一天。当晚,她赶到健身馆与其签订了格式合同并交费888元。3月1日上午,张女士所在的公司通知她去襄阳工作,于是她便向健身馆说明情况希望退卡,但遭拒绝。

道义健身馆负责人表示“办卡是签了合同的,不可能退钱”,只同意张女士自行转让,如果由健身馆联系转让,则张女士还需支付200元手续费。无奈之下,张女士只好在网上叫卖自己的健身卡。

东西湖工商分局合同科负责人邓晓青介绍,此类合同条款还没有达到“霸王条款”的程度,但由于商家措辞过于强势或强硬,或者在法律上还有争议,所以建议整改。

邓晓青说,去年该局共受理健身服务类投诉27件,但涉及的消费者却高达219人次。为了约束因健身行业使用“霸王条款”而导致的消费者群体投诉,该局将在本次清理的基础上,尽快发布《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主要适用于综合性健身会所、游泳、瑜伽等专业性健身场馆。除9条建议修改的条款外,示范文本中还包括消费者办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不得设有效期限;不记名的卡有效期限不少于3年;有效期限届满后,卡内仍有余额、次数或时间的,经营者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等内容。

据介绍,示范文本推行后,该局将开展对休闲健身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一旦发现健身企业使用自制格式合同中含有违法条款的,工商部门将严厉处罚。

建议整改的部分条款

1.“会员卡续卡时须存入的金额不得低于原本卡金额的50%,金卡不得低于5000元。”

建议修改为:“如会员卡续卡,应按照本会员等级要求存入补足金额,并根据新确认的会员等级享受相应的会员待遇。”

​ 2.“所支付的任何费用概不可退款。”

建议修改为:“消费者办卡7天内无消费,可以无理由退卡。”

3.“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建议删除。

4.“首次消费金额不得超过会员卡面值的60%方可使用本卡。”责令删除。

5.“6个月未消费且过期的会员卡,每月XX日按照卡内余额的5%收取管理费。”责令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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