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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教师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暂行办法(试行)
时间:2008-04-28 14:52:25 来源:

一、培训教师资格条件:

(一)培训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下各级别的理论教师应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教学培训工作的经验;

(二)培训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级别的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应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教学培训工作的经验;

(三)培训专项理论与技能的专项培训教师须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上岗资格条件。具体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培训教师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

理论教师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总局职鉴指导中心统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总局职鉴指导中心颁发统一印制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教师资格证书。

涉及有关运动项目的专项教师资格培训,由总局职鉴指导中心委托国家体育总局各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组织,考试合格者可获取由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总局职鉴指导中心联合颁发统一印制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教师资格证书。

三、培训教师资格证书注册

培训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实行注册制。各省市体育局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对培训基地内已获资格证书的教师进行注册,并将培训教师名单于注册后十日内报总局职鉴指导中心备案;总局职鉴指导中心和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每年对国家级培训基地内已获资格证书的教师进行注册。具体注册办法按照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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