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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下发《全国健美操联赛分站赛、锦标赛、冠军赛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9-07-29 16:23:35 来源:中国健美操竞赛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有关处室,各行业体协,各大专院校,中小学,国家健美操训练基地,国家青少年健美操培训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健美操运动水平的发展,规范全国健美操竞赛管理制度,统一不同级别比赛的成绩评定标准。以对不同级别、不同水平的运动员参加全国联赛的次数和参赛结果进行客观评价和对参加高级别赛事的参赛资格进行科学认证,经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中国健美操协会研究决定,于2009年起执行《全国健美操联赛分站赛、锦标赛、冠军赛积分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体操中心 健美操 通知

附件

全国健美操联赛分站赛、锦标赛、冠军赛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健美操项目发展的需要,完善全国健美操竞赛管理制度,规范不同级别比赛的成绩评定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可积分的全国比赛,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健美操协会主办的健美操全国联赛分站赛、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参赛资格由各单项积分决定,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比赛成绩不进入健美操单项赛事的积分评定。

第二章 积分方法
第四条 进入决赛满八名的单项按照决赛名次:第一名9分、第二名7分、第三名6分、第四名5分、第五名4分、第六名3分、第七名2分、第八名1分的标准计算该单项名次获得的基础积分。
第五条 进入决赛不足八名的单项按照决赛名次相对应的基础积分和n/8的积分指数乘积(n等于进入该单项决赛套路的数量)。
第六条 不同级别不同组别的参赛项目,基础积分的倍数按照第七至第十条要求予以计算,没有注明的比赛和组别不设积分。
第七条 全国健美操联赛分站赛:成年院校组、成年行业组、少年甲组一级组、少年乙组二级组、少年丙组三级组、成年普及组决赛名次积分为基础分;成年新人组、成年精英组、少年甲组预备健将组、少年乙组预备一级组、少年丙组预备二级组决赛名次积分双倍。
第八条 全国健美操锦标赛:成年院校组、成年行业组、少年甲组一级组、少年乙组二级组、少年丙组三级组、成年普及组单人赛和组合赛决赛名次积分为基础分;成年新人组、少年甲组预备健将组、少年乙组预备一级组、少年丙组预备二级组、成年普及组集体赛决赛名次积分双倍;成年精英组决赛名次积分三倍。
第九条 全国健美操冠军赛:成年院校组、成年行业组、少年甲组一级组、少年乙组二级组、少年丙组三级组、成年普及组单人赛和组合赛决赛名次积分为基础分;成年新人组、少年甲组预备健将组、少年乙组预备一级组、少年丙组预备二级组、成年普及组集体赛决赛名次积分双倍;成年精英组决赛名次积分三倍。
第十条 参加世界比赛的运动员根据不同比赛级别计算获得积分的倍数: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和世界运动会单项决赛名次积分四倍;世界杯系列赛、亚洲锦标赛、亚洲室内项目运动会各单项决赛名次积分三倍;国际邀请赛和非国际体操联合会或亚洲体操联合会主办的国际比赛,参赛运动员不享受参赛积分。

第三章 积分管理
第十一条 进行年度常规注册的运动员及运动队,竞技组单人、混双、普及组单人的积分由获得决赛名次的运动员专有,运动队不得替换运动员参加下一次比赛,否则该单项积分归零。
第十二条 进行年度常规注册的运动员及运动队,竞技组三人操、普及组组合赛的积分由获得决赛名次的运动员专有,运动队可替换一名运动员(替换运动员必需具备同等参赛资格)参加下一次比赛,否则该单项积分归零。
第十三条 进行年度常规注册的运动员及运动队,竞技组六人,普及组集体徒手与集体轻器械的积分由获得决赛名次的运动队所有,运动队最多可替换该项目的两名运动员(替换运动员必需具备同等参赛资格)参加下一次比赛,积分累计。
第十四条 进行周期专项注册的运动员及代表团,各组别、各单项的积分由代表团所有,代表团可任意替换获得积分项目的运动员(替换运动员必需具备同等参赛资格)参加下一次比赛,积分累计。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年度注册的单位,视为放弃本年度参赛资格。
第十六条 任何违反竞赛规程和参赛管理办法的运动队或运动员,一经查实,中国健美操协会将给予减分获归零的处罚。
第十七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积分自动归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有效期为文件下发之日起。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健美操协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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